食品安全十大注意事项(食品安全十大注意事项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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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和安全是什么?

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质量对食用者健康安全的保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食品的污染质量安全问题。例如: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等。

二是食品工业技术发展质量安全问题。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配料、介质、辐射食品、转基因食品等。

三是滥用食品标识。比如伪造食品标识,缺乏警示说明,虚假标注食品功能或成分,缺乏中文食品标识(进口食品)等。

如何在生活中保证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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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常识

1.购买食品时,注意食品包装是否有制造商和生产日期,是否有保质期,是否标明食品原料和营养成分,是否有QS标识。

2.打开食品包装,检查食品是否有其应有的特性。

2.打开食品包装,检查食品是否有其应有的特性。不要吃腐败、油酸、霉菌、昆虫等异常食物。

3.注意个人卫生,饭前饭后洗手,自己洗餐具消毒,不用不洗容器装食物。

4.少吃油炸食品。

食品安全宣传选购妙招

1.看包装:产品包装严密无损,商标内容完整,产品名称、工厂名称、工厂地址、净重、主要成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清晰可见。

2.看颜色:产品颜色要和品名一致。如果颜色太鲜艳,失去自然,可能是添加过多色素造成的,不要购买和使用。

3.闻香:产品香气应与品名一致,香气应柔和,无刺鼻,若有异味,则表明已变质。

4.口感:产品口感应酸甜适宜,无苦味、涩味、酒味(酒精饮料除外)

建议食品安全宣传预防食源性疾病

1.不要购买腐败、污秽和其他含有有害物质的食物。

2.不要用来历不明的食物;不要购买标识不全的食品,如无厂名、无厂址、保质期等。

3.不光顾无证移动摊位和卫生条件差的餐厅;不要随意购买或食用街头摊贩出售的劣质食品和饮料。

4.不要吃熟食和剩菜,在室温下放置2小时以上。

5.不要随便吃野菜、野果。

6.生吃瓜果要洗净。

7.吃饭前后洗手,养成吃饭前洗手的习惯。

食物中毒后的应急措施

食物中毒发生后,不要惊慌、严重呕吐、腹泻,伴有中上腹痛。食物中毒者经常因呕吐和腹泻而出现脱水症状,如口干、眼窝陷入混乱,可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饮水

:立即喝大量干净的水稀释毒素。

催吐

:用手指压喉咙,尽量吐出胃里的食物。

处理

:有效处理引起中毒的饮食,避免更多人受到伤害。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知识

一、哪些经营者需要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含保健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二、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第一百二十二条食品安全法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工具、设备、原材料;非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禁止生产经营哪些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食品,或以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类健康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限额;

(三)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

(四)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的食品;

(五)专为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提供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六)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或感官特征异常;

(七)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产品死亡、毒死或死因不明;

(八)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明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禁止非法经营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第一百二十三条食品安全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没收工具、设备、原材料;非法生产经营食品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公安机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一)以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以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或经营上述食品;

(二)专为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产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食品安全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或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范围和限制;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或感官特征异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明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或未按注册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或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婴幼儿配方奶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生产新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未通过安全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绝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对未通过安全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对未通过安全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处罚。

五、什么是食品掺假、掺杂和伪造?

(1)“掺假”是指在食品中添加廉价或无营养价值的物品,或从食品中提取营养物质或替代进度等物质,从而降低质量,如蜂蜜中加入转化糖、巧克力饼干中加入色素、全脂奶粉中的脂肪等。

(二)“掺杂”是指在食物中加入一些杂物,如腐竹中加入硅酸钠或硼砂;辣椒粉中加入红砖粉等。(三)“伪造”是指包装标志或产品说明与内容不符。

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能找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食品安全法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缴纳罚款、罚款时,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食品安全法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收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第一责任制,先赔偿,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者知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十倍或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除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误导消费者的缺陷外。第一百四十九条食品安全法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章来源:广西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