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充足率(富德偿付能力充足率)

自2021年3月1日起,银监会今天(25日)在官网上公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条例》。

根据介绍,如果保险公司同时满足以下三项监管要求,则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公司: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B类及以上综合风险评级。

不符合上述任何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督的具体规则,每季度公开披露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并向保险消费者、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披露和解释其偿付能力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雇佣协议和书面承诺明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偿付能力风险和损失的,公司有权收回已支付的工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评估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结合其核心偿付能力和综合偿付能力,评估保险公司的为A类,B类、C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采取四项监管措施,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防止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改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和监事的高薪水平和向股东分红。(央视总台记者 王善涛)

(编辑 路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