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积极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改革,引导合理消费住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对象是住宅和非住宅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述住宅。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对象是住宅和非住宅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住宅。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人为房地产税纳税人。非住宅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
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三、国务院应当按照积极稳定的原则,全面考虑深化试点和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计算。
在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在授权期满前六个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有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点实施的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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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
主编:刘倩本期编辑: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