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移民中介公司哪家好(北京移民中介公司哪家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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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办理美国投资移民五年无果,李先生将移民中介北京亨瑞同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退还投资款、服务费及利息,并索赔巨额损失。23日上午,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判决解除双方协议,同时判令亨瑞公司退还李先生服务费5万元、投资款50万美元,赔偿李先生投资移民中支付的律师费等损失55081美元,对于李先生主张的巨额损失未予支持。

上午10时,该案在朝阳法院宣判,李先生本人未到庭,双方均为代理律师出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4日,李先生与亨瑞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李先生委托亨瑞公司及其境外合作方办理美国投资移民申请。该协议同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服务费退款细则。

协议中,李先生声明确认已认真阅读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清楚了解前往国家的基本情况,愿意接受协议内容;亨瑞公司已告知其在没有获得移民目的国正式签证前,不要做任何出国的准备,包括不要停学、放弃工作和生意、卖掉房产和生意等,亨瑞公司不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负责;正式递交申请材料后,申请时间的长短及最终结果,由移民目的国相关审理机构和使领馆决定。

当天,李先生支付了服务费人民币5万元。移民办理中,李先生起初投资了“威斯康辛大学学生公寓项目”,投资金额50万美元、基金发行管理费4万元、律师费1.5万美元、手续费81美元,总投资额为555 081美元。

2010年8月19日,亨瑞公司工作人员通知李先生提供与移民申请有关的资料。9月3日,亨瑞公司出具《担保书》:承诺如李先生I-526未获批或入境2年后I-829被拒,该公司将协助通知项目投资方退还50万美金,若项目投资方半年内未退款,该公司负责在三个月内退还50万美金。

2011年1月13日至27日,李先生汇入亨瑞公司指定账户投资款555 081美元。2月28日,亨瑞公司出具《收条》,证明李先生全部资料已收齐,如遇移民公司内部审核和律师审核需补充材料,还需进一步补充材料。同年5月3日,李先生向美国移民局申请I-526,美国移民局于2012年7月9日批准该申请。2011年10月12日、13日,亨瑞公司通知了李先生美国移民局投资移民相应的档案号和移民局网站。

2013年1月,李先生的上述I-526批准函被美国移民局撤销。李先生称,对此情况亨瑞公司一直隐瞒未告知,直至2016年3月中旬其才从美国移民局官网查询得知此事。关于批准函被撤销的原因,亨瑞公司解释是美国移民局因为资金风险问题自行撤销的,并称曾通知李先生,但就此未提交证据佐证。亨瑞公司称因李先生个人认为投资“威斯康辛大学学生公寓项目”耗时长不继续投资,之后自行选择了投资“凤凰商贸城项目”。

后,李先生选择投资“凤凰商贸城项目”。资料显示:该项目投资金额:50万美元,发行费4万美元律师费1.5万美元,项目预计于2014年第1季度动工,建筑周期2年。

2013年5月8日,亨瑞公司向李先生书面承诺,在李先生全力配合的前提下,自承诺书盖章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获得有条件绿卡;在李先生成功登陆后的第21个月,协助申请I-829(条件绿卡的解除)并确保I-829的顺利通过,取得永久绿卡;如果李先生投资‘凤凰商贸城项目’的申请,未能获得绿卡,该公司负责退还全额投资款及服务费。

2013年7月18日,李先生通过转投资“凤凰商贸城项目”,在亨瑞公司协助下,向美国移民局申请I-526,并于2014年7月15日获得批准函。2013年7月30日,亨瑞公司将档案号通知李先生。

2014年7月22日,亨瑞公司美国面试辅导组工作人员通知李先生补充材料及信息,并告知补缴I-526申请费1500美金、签证费405美金/每人, 中间行手续费25美金。7月28日,李先生将上述费用汇入指定律师费账户,并向亨瑞公司提交了全家人办理美国移民的补充材料。8月21日,亨瑞公司与李先生沟通了调查问卷修改稿。

2014年12月12日、13日、15日和22日,亨瑞公司将关于I-526申请获批后资料又被退回、重审期间李先生子女年龄是否冻结等问题与律师进行咨询的往来邮件转发给李先生。

后,李先生称其从新闻媒体得知,其投资的“凤凰商贸城项目”因涉嫌证券和投资诈骗被美国联邦调查局调查。因认为亨瑞公司未将此消息通知自己,在双方协议签订近五年的时间内其移民目的仍未实现,与亨瑞公司产生纠纷。2015年12月15日,李先生向亨瑞公司发函要求退回投资款及服务费。亨瑞公司称,虽然2015年美国联邦调查局对“凤凰商贸城项目”进行了调查,但至今仍无定论表明该项目有问题,且该项目的其他程序均在正常进行中。

亨瑞公司确认,在移民办理过程中,李先生无违约行为。截至判决时,李先生尚未取得有条件绿卡(即有条件移民签证),美国官方网站显示,李先生的投资移民档案材料又被返回到国家签证中心,下一步将等待广州领事馆的排期面试。

李先生表示,无论目前是何种状态,其均不再有移民打算,因最初移民的目的是考虑儿子未成年可随同移民,现在因儿子年龄已不满足条件故这一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坚持要求解除协议,并同意协议解除后由亨瑞公司代其办理申请撤销手续,并承诺将项目方退还全部投资款的权利无偿转让给亨瑞公司。

诉讼中,李先生还提交了亨瑞公司美国投资移民EB-5的宣传材料。该资料宣传EB-5项目优势在于申请条件宽松,无年龄、经商、学历、英语能力等要求,办理快捷,约8-12个月办成,是获得美国永久移民身份的最快方式,该宣传资料中还显示亨瑞集团保持美国100%、加拿大95%以上的获签率。亨瑞公司主张该资料并非协议的一部分,不是要约,因此该公司未担保100%成功移民。

诉讼中,李先生称其为办理美国投资移民产生了各项费用损失,除支付给亨瑞公司的5万元服务费及投资款外,还包括为筹措投资款办理抵押贷款手续而产生的评估费、账户管理费、移民公证费等,为此李先生提交了相应证据。亨瑞公司认为上述费用均系李先生与第三方发生,与本案无关。

李先生还称,因未按期获得美国绿卡导致其子年龄已不符合随同移民要求,为此儿子需要单独申请移民将产生费用损失,且因未如期获取绿卡儿子无法享受免费就读美国公立学校的待遇,其为儿子教育支出的费用亦构成损失。亨瑞对此不予认可。

李先生认为亨瑞公司缺乏专业性,且不负责任,导致其全家移民计划未能实现,要求亨瑞公司按照2013年5月8日的承诺,返还投资款、服务费,并赔偿损失。为此,李先生诉请,要求解除其与亨瑞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判令亨瑞公司退还投资款555081美元及利息、服务费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赔偿移民费用损失人民币72903.4元及利息,赔偿儿子重新办理移民的费用50万美元及利息、投资服务费6.5万美元、中介服务费人民币5万元、第三方费用人民币59517.116元、儿子高中、大学教育费用人民币825004.62元。

亨瑞公司主张,我公司仅收取了5万元服务费,其他费用均非支付给我公司,因此不同意承担退款责任;2013年5月8日承诺的12个月期满后,李先生并未行使解除权要求解除双方协议,而是一直继续履行协议,且目前并无证据证明李先生不能获得临时绿卡,故不同意按照该承诺退款;我公司已依约提供了中介服务,李先生应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协议中已明确,李先生自由选择投资移民项目、自愿承担未来潜在市场风险,且协议已明确提示申请时间长短及结果,由移民国相关审理机构和使领馆决定,未获得签证前,不要做任何出国准备。综上,李先生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李先生与亨瑞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关于《协议书》能否解除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协议并未明确约定移民办理进度、效果和履行期限,但双方协议签订已逾六年,李先生仍未取得美国有条件绿卡。李先生提交了所需资料、交纳了相关费用,无违约行为,且无证据证明系因李先生一方因素导致移民申请受阻,可视为亨瑞公司未在合理期间内帮助推进移民程序进行。同时,亨瑞公司宣传资料称美国投资移民EB-5约8-12个月办成。虽然该宣传资料并非协议一部分,但李先生作为投资移民的需求者,完全可能因此宣传材料而选择亨瑞公司作为其投资移民的中介服务机构。现李先生仍未取得有条件绿卡,与亨瑞公司对外宣传的8-12个月办成投资移民的内容明显相悖。李先生主张因未能成功办理移民,导致其子年龄已不符合投资移民随同子女的移民条件,需要单独申请移民。综上,李先生主张其与亨瑞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之目的难以实现,且坚持要求解除该《协议书》,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亨瑞公司是否应退还投资款和服务费问题,法院认为李先生虽然在“威斯康辛大学学生公寓”和“凤凰商贸城”两个项目中都获得过I-526的批准函,但之后的移民程序并未积极有效推进,且第一次投资的I-526申请还被撤销,目前“凤凰商贸城”项目的I-526申请函批准后,其移民申请资料又从NVC退回到美国移民局,虽然亨瑞公司表示目前李先生的移民申请资料又回到NVC,但截至目前,李先生仍未取得有条件绿卡。李先生称其移民美国目的已无法实现,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再办理移民事宜。加之,李先生从媒体获得的凤凰商贸城项目投资诈骗等负面新闻亦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澄清,亨瑞公司也未对此给予其合理调查的结果和意见。李先生有理由相信其通过亨瑞公司申请的美国投资移民遥遥无期、难以成功。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截至目前,李先生并未获得美国有条件绿卡,已违反了亨瑞公司2013年5月8日关于“在李先生全力配合的前提下,自本承诺书盖章之日起12个月内,获得有条件绿卡” 的书面承诺。基于该承诺,李先生有权要求亨瑞公司退还投资款及服务费,故投资款50万美元,服务费5万元人民币,亨瑞公司均应全额返还。李先生主张的利息,因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投资移民支付的55 081万美元,法院指出这些费用并非投资款,但确系李先生因办理投资移民所发生的实际损失,且该部分费用亦通过亨瑞公司指示支付至相关账户的,故这部分费用在双方协议书解除后,宜作为李先生的实际损失,由亨瑞公司赔偿。

关于李先生授权亨瑞公司代为撤销移民申请并向相关方申请退还投资款,该款项的追偿权无偿转让给亨瑞公司一节,法院不持异议。

关于亨瑞公司是否应赔偿李先生因未成功实现投资移民目的而导致的其他损失问题,法院认为李先生为投资移民支出的律师费、担保费、证明费、评估费、账户管理费、公证费、交通费、申请费、签证费、中间行手续费等系办理此项程序的正常支出,亨瑞公司并未承诺赔偿上述费用,且上述费用亦未支付给亨瑞公司,李先生主张该公司赔偿,没有合理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未按期取得绿卡导致其子未能按时移民而需重新办理移民支付的相关费用及学费差额损失,法院认为能否成功投资移民并非完全取决于亨瑞公司,且《协议书》中亨瑞公司已用黑体字提示:在没有获得移民目的国政府正式签证前,不要做任何出国的准备,包括不要停学、放弃工作和生意、卖掉房产和生意等,故此,李先生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李先生与亨瑞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亨瑞公司退还李先生服务费5万元人民币、投资款50万美元,赔偿投资移民费用损失55081美元,同时驳回了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一审宣判后,李先生的代理人表示是否上诉,将征求李先生本人的意见,亨瑞公司代理人表示考虑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