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河北新电费标准(2021年河北省新电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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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发改委网站发布《河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供电转移价格政策的通知》,详情如下↓↓↓

2021年河北新电费标准(2021年河北省新电费标准)插图

河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供电转移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稳定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市供水、供电、供热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家办公函〔2020〕129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进一步明确我省取消工商目录销售电价后转供电环节的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转供电的基本概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不能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电,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物业、办公楼等经营者,以下简称转供电主体)需要转供。

二是规范转供价格行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网企业未直接复制到户的终端用户电费中收取其他费用。

(一)已安装电力计量装置的终端用户,根据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市场购电或电网代理购电的用户电价执行。

(一)

已安装电力计量装置的终端用户
,根据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市场购电或电网代理购电的用户电价执行。

1.居民用电、农业用电、终端用户电价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标准执行。

2.工商用电、转电主体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终端用户按相应电压等级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执行;转电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由转电主体市场化购电价格、相应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格、政府基金及附加组成,并逐月分享或分享新损益和新线损益,以确保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3.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力计量装置的,根据采购方式(市场交易或代理采购,下同)实施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终端用户未安装峰谷分时电力计量装置的,用户电价根据采购方式,执行终端用户对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电价的平段电价政策。

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用户范围内的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用户范围内的转供电主体,终端用户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

终端用户未安装电力计量装置
,主要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3)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入解决主要物业公共部件、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包括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的电费和运行维护费用。物业费和租金的调整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

(四)转供主体自用电费由转供主体自行承担,严禁与终端用户分摊。转电主体不得以电费为基础收取各类服务费,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5)安装给终端用户的电力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向终端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

三、相关要求

按照控制增量、压缩存量的原则,电网企业应加快转电改直供电。鼓励转电主体自愿选择将自己的供配电设施移交给电网企业,实现直接供电。对于具备直接供电改造条件的电力用户,要简化手续,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各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价格。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应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供电主体自觉规范供电行为。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河北省发改委2022年6月30日来源|河北新闻网微信综合自河北省发改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