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本金新政策(金瑞龙2022年退还本金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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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强

一、重点提示

当合伙企业遭受损失时,原告作为合伙人仍可以全额收回投资本金,享受固定收益。原告的损失实际上由另外两名合伙人承担。本协议违反了《合伙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有效性强制性规定,违背合伙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享的基本原则和公平原则,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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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概述

泽明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29日,其注册合伙人为兆恒公司和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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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概述

泽明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29日,注册合伙人为兆恒公司和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财富公司)。兆恒公司是一家出资2.5万元的普通合伙人。长江财富公司是出资52200万元的有限合伙人。赵恒公司担任执行合伙事务人。 2017年6月,赵恒公司、长江财富公司与本宝公司、上海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盛公司)签订了《长沙泽明风险投资合伙(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和《长沙泽明风险投资合伙(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原合伙人兆恒公司、长江财富公司主要同意本宝公司、域圣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本宝出资1.7亿元,域圣出资3000万元。本宝公司出资1.7亿元,宇盛公司出资3000万元。泽明企业变更决定主要规定:1。所有合伙人均同意新有限合伙人本宝公司,认购出资1.7亿元,新有限合伙人宇盛公司认购出资3000万元。新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变更完成后,泽明企业认缴出资额变更为70807.31万元,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为1.7亿元,有限合伙人域圣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000万元,有限合伙人长江财富公司认缴出资额为50804.81万元,普通合伙人兆恒公司认缴出资额为2.5万元。3.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原普通合伙人赵恒公司继续作为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此后,赵恒、本宝、宇盛与长江财富公司签订了《长沙泽明风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退出协议》(以下简称《退出协议》),同意所有合伙人同意长江财富公司退出合伙企业。泽明企业变更决定书规定:1.全体合伙人同意新有限合伙人本宝公司认购出资1.7亿元,新有限合伙人域圣公司认购出资33804.81万元。2.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退出长江财富公司,泽明公司退出长江财富公司的货币财产为6.7亿元。截至长江财富公司退出合伙企业时,泽明企业无未付债务或纠纷,长江财富公司收到退出合同资金后无需返还给泽明企业。3.变更完成后,泽明企业认缴出资仍为50807.31元,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为有限合伙人本宝公司认缴出资1.7亿元,有限合伙人域圣公司认缴出资33804.81万元,普通合伙人兆恒公司认缴出资2.5万元。4.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原普通合伙人赵恒公司继续作为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长江财富公司退伙后,本宝公司、域圣公司、兆恒公司另行签订了合伙协议和补充协议。合伙协议主要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20年,自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全额出资之日起计算。赵恒公司出资2.5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0.0049%,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50804.81万元。其中,本宝认缴出资额为1.7亿元,认缴出资比例为33.4598%。域圣公司认缴出资33804.81万元,认缴出资66.535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赵恒公司担任执行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投资合同,开展投资经营活动,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合伙资金用于认购和持有斯太尔公司(股票代码为000760)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本合伙企业持有斯太尔737.53万股。合伙企业持有的斯太尔股份处置收项目投资。当基金产生整体投资盈余时,合伙企业应当按照合伙人会议确定的方式分配权益。补充协议主要规定,各合伙人一致同意,泽明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分为优先有限合伙人和劣后合伙人,优先有限合伙人为本宝公司,劣后合伙人为宇盛公司。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损失的承担顺序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和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对有限合伙人的收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各方确认,泽明企业扣除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收入后的剩余收入(如有)全部分配给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优先考虑劣质合伙人、损失分担和收入分配顺序的协议不影响本公司按照本协议其他条款享有的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的权益。各方一致同意,本宝公司加入泽明公司的期限为一年,即自本宝公司投资到位一年后,如果泽明公司持有的斯太尔公司股份未减持(或转让),兆恒公司和宇盛公司必须在本宝公司合伙资金到位一年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宝公司退出手续,全额返还本金,并按12%的年利率向本宝公司支付投资收益;在此期间,如果泽明公司减持(或转让)所持斯太尔公司股份,导致本宝公司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低于12%,损失或差额由兆恒公司和宇盛公司承担和补足。兆恒公司、宇盛公司和合伙企业承诺在损失或本宝公司预期收益12%后10个工作日内无法获得事实,本宝公司入伙资金本金全额返还,兆恒公司、域圣公司按年利率12%向本宝公司支付应收投资收益。赵恒公司、域圣公司同意按以下标准分配本次入伙收入:⑴如果入伙时间在3个月内(含3个月)(自资金到位之日起至合伙企业清算后,本宝公司的投资本金和预期投资收益返还本宝公司账户),本宝公司收入=本宝公司实际出资额×12%×实际出资时间/360;⑵若本次入伙时长(自资金到位之日至合伙企业清算后犇宝公司投资本金及预期投资收益回到犇宝公司账户止)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时,本宝公司收入=泽明企业总利润×本宝公司实收出资比例,但收入低于丙方实收出资额×12%×实际出资时间/360小时,赵恒公司、宇盛公司余泽明公司在处置斯太尔股份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全额补足差额。除必要费用外,所有债务均由赵恒公司承担,造成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损失由赵恒公司和宇盛公司承担,自损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现金支付给本宝公司。合伙协议和补充协议加盖了兆恒公司、宇盛公司和本宝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但没有相关授权代表或泽明公司的签名。合伙协议和补充协议加盖了兆恒公司、宇盛公司和本宝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私人印章,但没有相关授权代表或泽明公司的签名。 2017年6月19日,本宝公司向泽明公司转账支付1.7亿元。同日,泽明企业将1.7亿元转至长江财富公司。

合伙期满一年后,本宝要求退出合伙企业,并要求泽明企业全额返还1.7亿元入伙资本,并按年利率12%支付投资收益。泽明企业拒绝了,本宝公司提起了诉讼。

退还本金新政策(金瑞龙2022年退还本金新政策)插图2此外,2017年6月20日,泽明企业作出合伙人会议决议,规定所有合伙人同意向浙江中义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义达公司)借款5亿元,并同意向中义达公司提供737.526万股质押担保。本宝作为合伙人出席会议,并在决议上加盖公章。同日,泽明企业与中义达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向中义达公司借款5亿元,后泽明公司向长江财富公司支付5亿元。由于贷款到期未归还,中义达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泽明企业、唐万新、兆恒公司、长江财富公司、本宝公司和宇盛公司。 2018年11月8日,本宝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赵恒公司和宇盛公司仲裁,仍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过程中。

再次发现,泽明公司持有的737.53万股斯太尔股至今尚未处置。

三、争议焦点

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应根据问卷的所有答案进行综合评估,还是对特定问题的答案?

四、法院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本宝要求泽明企业返还1.7亿元出资本金,并按12%年利率支付投资收益。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本宝公司上诉要求泽明企业按照《补充协议》第2.2条规定返还投资本金和收益。经调查,《补充协议》由兆恒公司、域圣公司与本宝公司签订,泽明公司不是《补充协议》的当事人。补充协议第2.2条规定,各方一致同意本宝公司加入泽明企业的期限为一年,即自本宝公司投资到位一年后,如果泽明公司持有的斯太尔公司股份未减持(或转让),则兆恒公司和宇盛公司必须在本宝公司合伙资金到位一年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宝公司退出手续,全额返还本金,并按12%的年利率向本宝公司支付投资收益;在此期间,如果泽明公司减持(或转让)所持斯太尔公司股份,导致本宝公司投资损失或投资收益低于12%,损失或差额由兆恒公司和宇盛公司承担和补足。兆恒公司、宇盛公司和合伙企业承诺在损失或本宝公司预期收益12%后10个工作日内无法获得事实,本宝公司入伙资金本金全额返还,兆恒公司、域圣公司按年利率12%向本宝公司支付应收投资收益。即补充协议第2.2条规定,如果泽明公司持有的斯太尔公司股份未减持(或转让),兆恒公司和宇盛公司必须在本宝公司合伙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宝公司退出手续,全额返还本金,并按12%的年利率向本宝公司支付投资收益。根据本协议,在泽明公司投资的股票未减持或变现的情况下,赵恒公司和宇盛公司是返还本宝公司投资本金和收益的义务人,而不是泽明公司。根据本协议,在泽明企业投资的股票未减少或实现的情况下,向本宝公司返还投资本金和收入的义务人是兆恒公司和宇盛公司,而不是泽明公司。本宝公司主张,根据本协议,泽明企业返还本金和收入的原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由于泽明企业不是补充协议的当事人,也不是本宝公司主张合同责任的义务人,本宝公司已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投资本金和投资收入,因此本宝公司、兆恒公司、宇盛公司约定的效力,本案不予审查。

第二,《合伙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入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财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时,其他合伙人应当根据退出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与退出合伙人结算,退还退出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相应扣除赔偿金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根据上述协议,本宝公司对泽明企业的出资属于泽明企业的财产。本宝公司要求退出合伙企业,应当依法结算泽明企业的财产状况。如果有未结算的合伙事务,可以在事务结束后结算。目前,本宝公司、兆恒公司和宇盛公司尚未结算泽明企业的财产。直接要求泽明企业返还出资,并按12%的年利率支付收入。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支持其主张。

五、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浙江本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二审受理费103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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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上海余强律师合伙人业务领域:争议解决与诉讼 |资本市场/证券于强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上海君兰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他的主要执业领域是解决资本市场、证券和公司商业领域的争议,特别擅长处理银行债务

权、证券、基金、公司股权(投资并购)、重大商事交易、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等领域的纠纷。多年专注于大标的额、高风险的复杂疑难商事领域内的法律争议,凭借在解决各类商事争议的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处理疑难杂症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