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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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上次小编说的

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很多小伙伴问公布之日是什么时候?

现在修改后的条例已经公布了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插图

你的

10天育儿假

15日父母照料假

已经来了~

将三胎政策纳入条例

  •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 卫生健康、公安、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联合办理

  •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

(一)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

(二)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和复通、输精管结扎和复通、皮下埋植和取出避孕剂;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五)与第(二)项至第(四)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插图1

图源 摄图网(ID:300430887)

辽宁增设育儿假、照料假

  •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满足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需求,促进计划生育。

  •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料陪护,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 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五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五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二十一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十日;

(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休假十五日;满四个月流产的,休假四十二日;

(七)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二十一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十五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插图2

图源 摄图网(ID:400220509)

拥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待遇

  •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十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二千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十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二千元补助费;无工作单位人员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后,按照有单位人员标准发给补助费,由当地财政支付。

  •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低于十元奖励费或者一次性奖励二千元;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百分之五十,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放退休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或者一次性补贴的,每月增加十元;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千元补助费;

(三)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三千元补助费;

(四)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五周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费,符合国家规定的五保户条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户待遇。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插图3

图源 摄图网(ID:500681566)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

  • 省、市、县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 推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周岁幼儿

  • 支持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

  • 市、县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可以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家庭的负担情况,制定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 建立健全孕产妇、新生儿危重救治体系,保障母婴安全和健康。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支持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 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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